进项税额转出做账:取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
发布:2017-04-11 15:04,更新:2010-01-01 00:00
取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取得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如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期内进行认证。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购进一栋楼用作职工宿舍,购进含税价款为1110万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认证。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应将相应的增值税额列入进项税额,并于当期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1100000÷(1+11%)×11%=1100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00000
进项税额转出做账:购货方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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