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后会计做账报税有哪些变化
三证合一后公司税务和做账变化
三证合一后企业涉税事宜实问实答1: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纳税人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时,等同于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开立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全部账号,并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需要网上申报的,请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开通“网上(电子)办税服务厅”网报功能。
三证合一后企业涉税事宜实问实答2:三证合一”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有哪些新变化?
答:一是不用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二是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三是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证合一后企业涉税事宜实问实答3:企业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如何报送涉税信息?
答: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已报送信息,不再重复报送税务机关;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报送税务机关。
三证合一后企业涉税事宜实问实答4: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企业有什么影响?
答:2015年9月1日后符合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条件的新设立企业,需待税务端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才能进行企业开票系统发行。
三证合一后企业涉税事宜实问实答5:企业变更为18位税号后,**账户要如何处理?
答:在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前,经办人员会先查询该纳税人是否有未验旧的发票信息,如果全部为正常开具发票,会帮纳税人验旧,然后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有作废或红冲票,经办人员会通知纳税人到柜台验旧,验旧后才能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15年9月1日前设立,并已纳入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如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了纳税人识别号,可继续使用原有的发票专用章,待税务端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并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开票系统发行后,再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
三证合一后企业涉税事宜实问实答6: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对发票领用有什么影响?
答:企业在登记机关完成登记,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在首次领取发票时,应当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新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取手续。
三证合一后企业涉税事宜实问实答7: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证”改革后,对于改革前已经办理原工商营业执照、质监组织机构代码证但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是否需要继续办理税务登记?
答:纳税人可以按照原相关规定,持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税务机关可以提醒或建议纳税人在办理其他涉税事宜之前,持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件,到登记机关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获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已纳入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如发生登记信息变更的,可继续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增值税发票,待税务端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其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开票系统发行事宜。
因此,“三证合一”后,发票上的企业税号则由加载的统一代码代替填写。
三证合一后企业涉税事宜实问实答8:“三证合一”后企业开具发票时,发票上的税号等相关信息如何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的规定,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三证合一后企业涉税事宜实问实答9:“一照一码”在涉税领域的适用范围?
答:各类企业纳税人领取“一照一码”后,其在办理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等相关业务时,均可以营业执照代替。
三证合一后企业涉税事宜实问实答10: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对发票专用章的使用有什么影响?
答:2015年9月1日后新设立的企业,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刻制发票专用章。具体式样和尺寸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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